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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目录:(具体问为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实务
1.概念明晰
2.法规概览
3.32号令解读
4.进场交易相关问题
5.实践难点
今天主要是从概念明晰、法规概览、三十二号令解读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等方面来为大家剖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重点讲述进场交易。
在国资领域,企业国有产权、企业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资产,这些概念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产权概念是经济体制改革之后才出现的,国内有经济学家认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最终落脚点是财产权和权益,是财产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经营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的统称概念。最新使用产权概念的文件是2016年11月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法律规定以及规章制度对国有产权的概念有很多的混用的地方,最早出现国有产权的概念的地方是国务院国资委与财政部2003年联合发布的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这个暂行办法适用了十几年,直到今年才被三十二号令所替代。
三号令第二条第三款为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的概念: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以及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它的落脚点在权益。从这个概念定义上来看是非常粗糙的,尤其是那最后的兜底条款——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有了这个兜底条款,这个概念的外延就变得尤其大了。不仅仅是国有企业的股权、债权、物权,只要是可归属于国家所享有的权益都可以被认定为企业国有产权(备注:限于企业财产),也就是说三号令在企业国产权这个概念上的界定等同于没有界定。
再看看国资相关领域最高层级的法律二零零八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为什么国资法里面没有说企业国有产权的概念,而采用的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从3号令的定义上看,我认为三号令在企业国有产权概念上的界定和2008年国资法在企业国有资产概念上的界定是同一外延。
由于不同文件采用不同的概念,就导致在国资领域,其实对概念的界定并不像在学习的时候那么明晰。那么企业资产什么时候需要进场?又进什么场?哪些需要进场?在实践中,这些就成了难题。企业国有资产也好,企业国有产权也好,目前我认为这两个概念在定义上并没有那么明确,但是在外延上却是在逐渐的清晰。尤其是二零一六年,《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出台以后,这两个概念越来越明确。
要解决哪些企业的资产需要进场的问题,我们得回归到法律本身来看。首先我们来看二零零八年出台的国资法对国有企业的界定。国资法界定的国有企业分为四个类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国资法采用了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两个不同的概念。为什么会出现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这样不同的概念。
我的理解是国有独资公司适用的是《公司法》,而国有独资企业适用的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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