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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友苏教授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一、制定司法解释的基本理念
二、关于公司决议效力
三、关于股东知情权
四、关于利润分配权
五、关于优先购买权
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
各位晚上好,很高兴今天有这个机会和各位一起分享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我们大家可能都非常关注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是8月28号正式公布,9月1号正式施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制定过程比较长。关注的各位都知道征求意见稿在去年的4月份就公示了。然后在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就原则通过,但是正式文本在今年8月份才正式公布。正式文本和原来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条文由36条减为了27条。这个变化还是比较大。在征求意见稿的讨论过程当中,它征求了很多专家学者以及我们实务部门专家的意见,应该说这个稿子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它采纳了不少专家的意见,同时也回避了一些存在较多争议的问题。
在征求意见稿的讨论过程当中我有幸参加过有关的讨论,对一些讨论过程当中涉及的争议问题也还有一些了解。这次的课程我想就结合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理解,也根据我了解到的一些情况,和大家一起分享司法解释(四)。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它的说法,它主要涉及到两个领域的案件,具体来说就是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保护。这两类案件近年来已经占到了公司案件的60%多,在实践当中就出现适用的争议大,裁判不一的情况,因此司法解释出台对司法的适用它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
接下来我和大家分享这么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我想谈谈制定司法解释的基本理念。我觉得任何一部法律或者说司法解释的制定都有一些基本理念的统帅和指导,那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也不例外。
我们对立法基本理念的把握,有助于从整体上来理解司法解释的精神,准确地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司法解释以及我了解到的情况,我觉得是不是有这么几个理念值得我们的关注。
第一点,健全公司治理和加强股东权利的保护。司法解释它的起草,是以股东权利的保护和公司治理为主题切入点,它是股东权利的保护,但是更重要的是它是公司治理机制。关于公司治理这个问题,在公司法的研究过程当中,我感觉它是一个公司公司法的一个永恒的主题。它的核心就是要在公司运作的过程当中建立一套平衡各种利益冲突的机制,妥善的协调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公司高效有序的运作,从而达到增加社会财富总量的目的。
我读了司法解释(四)以后,我感觉它有很多的规定都体现了公司治理这样一个主题,因此我认为建立公司治理机制,它在司法解释(四)当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就是与民法总则的衔接和保持一致。
我们都知道民法总则是在2017年3月份出台的。那么我们国家是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公司法它是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的。民法总则当中它就有关于盈利性法人的规定,其实主要是对公司的规定。当然司法解释在民法总则之后,它的出台必须要与此相衔接和保持一致。我也注意到了,我们的起草者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则通过的解释进行了反复的论证,认真的梳理和校核,确保与民法总则的新规定一致。比如说民法总则85条关于盈利性法人决议被撤销后,对善意相对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就直接被规定到了司法解释中第三个理念,就是尊重公司自治与适度的司法介入。司法解释它是规范司法介入的一个准则,它涉及到如何把握处理公司资质和司法介入的关系,如果介入不当就可能损害公司自治,达不到健全公司治理和加强股东权利保护的目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在这次发布会上的说法,他说司法介入应当是在公司治理机制受到破坏,而且没有办法自我修复,甚至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况下,是对公司自制失灵的矫正,是为了恢复公司治理和平衡公司内部利益冲突。司法解释多处采取的但书形式,都体现了对公司自治的尊重和司法介入的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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